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青岛坚持立法先行,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对标国内最高标准,坚持改革创新思维,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关切,着力破解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在全省地市中率先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将营商环境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目前,《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对青岛的发展寄予厚望,先后赋予了青岛建设上合示范区、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之重任,要求青岛“办好一次会,搞活一座城”、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打造“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新平台。青岛在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具有独特的“双节点”价值,RCEP签署无疑将对陆海双向开放的青岛带来更大的发展机遇。《条例》宣示了青岛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的决心,明确规定积极推进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构建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提出要拓展与黄河流域城市产业、交通物流、商旅文化、生态保护等领域合作,发挥在“一带一路”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建设和海上合作中的作用,推动全方位开放发展。为服务对外开放,《条例》就鼓励域外法律查明和合规审查服务、促进通关便利、外籍人才服务等作出规定。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发展工业互联网,明确支持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支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和供应链数字化平台,推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的开放与建设。
(二)展现服务企业和企业家的诚心
青岛优化行政机关工作流程,建立顶格倾听、顶格协调、顶格推进机制,通过扁平化的决策机制,提高了办事效率,降低了办事成本,也提振了投资者的信心。《条例》将此做法固化为法规制度,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决策效率。对市场主体反映的重大、疑难以及普遍性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牵头研究、协调,推动问题解决。
聚焦打造优质高效政务服务环境,青岛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开放型、服务型、效率型“三化三型”政府,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环境。《条例》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厘清政府职责,明确权责清单,规定了政务服务标准化、一窗受理、网上办理、容缺受理、一事全办、告知承诺、一业一证等制度,促进政务服务提速增效。推进利企便民,对水电气暖报装、不动产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优化流程、便捷办理等作出规定。《条例》允许在确保审批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智能化手段实施审批,提高服务效率,使智能审批改革举措于法有据。为加强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后的审管衔接,明确了行政审批部门的信息推送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三)推动公共政策兑现和政府履约
为深入推进法治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条例》围绕加强对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以及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等方面,对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了明确规定。为推动公共政策兑现和政府履约,《条例》明确了“惠企政策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惠企政策的落实和兑现”,要求简化申报手续,推进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同时,对政府履约予以进一步规范,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责任倒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