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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柳彬:推进中国化妆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来源: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时间:2021-01-26

近些年来,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也从过去的“奢侈品”成为了满足人们日常需求的必需消费品,我国化妆品产业在消费需求的推动下也得到了不断发展壮大。当前,化妆品持证生产企业数量达五千四百余家,各类化妆品注册备案主体8.7万余家,有效注册备案产品数量近160余万,我国也已成为世界上第二大化妆品消费市场。

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人民群众化妆品消费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伴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前化妆品产业发展情况、技术工艺水平、监管环境与立法之初均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了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化妆品监管和发展的需要,国家药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国内国际化妆品监管改革创新的一系列成果,充分调研论证、多方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后,经国务院审议通过,于2020年6月29日正式颁布,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确立了注册人备案人、标准管理、原料分类、质量安全负责人、风险监测评价、信用体系、责任约谈等一系列新制度,形成了化妆品全过程监管制度体系,为促进化妆品监管的科学、高效,进一步完善化妆品监管的体制机制,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对适应新时代化妆品监管新形势,推进中国化妆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的时代意义。

为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国家药监局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条例》配套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已正式发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10余个配套文件已对外征求意见,也正在按规定程序有序推进。二是积极开展《条例》的宣贯培训工作。通过组织开展分级培训、网络教学等形式加大对省局和基层执法的指导;三是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五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功效宣称评价和标签管理等做出安排。四是根据《条例》新要求、新规定,升级改造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为条例顺利实施提供信息化保障。

2020年12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1月7日正式印发,5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放管服”、风险管理、鼓励创新等方面,落实了《条例》关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的各项规定。细化了注册人、备案人管理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优化注册备案管理程序,加强备案后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建立鼓励创新机制,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及其相关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强化化妆品监督管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也必将进一步推进我国化妆品监管的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和现代化进程,为走出一条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符合中国特色的化妆品监管道路提供法律支撑。国家药监局将继续按照《条例》确定的原则,做好后续政策的细化,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得以切实的落实、执行;同时我们将审慎研究评估政策实施对行业的影响,对于鼓励、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将抓紧落实;对调整幅度较大、企业需要一定时间适应的内容,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给予合理的过渡期,保证整个条例平稳实施。我们同时希望广大化妆品企业要加强对化妆品法规政策的学习,准确把握法规的相关要求,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也希望媒体朋友们加强对化妆品相关法规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认识化妆品,积极支持化妆品监管工作。国家药监局将会与社会各方同心协力、共同努力,保障公众用妆安全,促进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