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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来源:抚州市发改委时间:2021-02-26

抚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快信用建设规范化、系统化进程,切实做好我市信用修复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 11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 8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3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抚州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市信用办

2020年1月17日

附件:抚州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