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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度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时间:2020-02-06

市交通执法总队、市公路发展中心、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建设有关单位:

按照交通运输部和我委年度信用评价工作总体安排,经研究,拟开展2019年度天津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一)2019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高速公路或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代理等从业企业和部分从业人员。

(二)评价年度内实际完成工程量较小的(如年底新开工项目、年初的收尾项目)原则上不参与评价,此类不予评价的具体合同段由建设单位认定并上报市公路发展中心确认,但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的仍进行评价。

(三)当年仅有投标行为,不纳入本次评价,但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的进行评价。

二、评价工作依据

(一)《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法〔2009〕731号);

(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法〔2013〕636号);

(三)《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

(四)《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774号);

(五)《天津市公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津交工程发〔2014〕333号);

(六)市交通运输委印发其它规范性文件中涉及信用评价要求的内容。

三、评价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关于对设计、施工、招标代理信用评价工作。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应于2月10日前完成信用评价工作。具体报送程序如下:

1.对设计、施工及招标代理企业的评价通过我市系统填报,网址为http://218.67.246.252:8100/CISS_TJ/login.jsp,操作规程通过通知公告栏下载。

2.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属地监督管理工作,对参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从业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纸质材料及附件报送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由其统一汇总填报。

(二)对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及试验检测机构(含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通过部系统填报,由市交通执法总队结合交通运输部的要求组织开展。

(三)市交通执法总队、市公路发展中心应同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对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并于2月21日前通过系统完成。

四、 其他

(一)请各单位严格数据填报,特别是要认真核对合同段标价统计是否准确、同一失信行为是否存在重复扣分、失信行为认定是否与实际相符等问题,确保信用评价结果过程和结果计算无误。

(二)请各建设单位有关人员仔细阅读评价操作规程,按照建立项目、标段信息,设置参评范围、报批参评标段、选择受评主体类型(审核通过后)的顺序进行。

(三)已组织2018年度信用评价的建设单位账号、密码仍可继续使用,如不能登录,请联系委建管处相关同志,对2019年新增建设单位,请联系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相关同志申请账号、密码。

2020年1月18日

(联系人:市交通运输委 朱强强、周军

联系电话:24539339、24539345;

市公路发展中心普通公路项目 焦晓磊

联系电话:24149779;

市公路发展中心高速公路项目 张亮

联系电话:24159922转61110;

市交通执法总队 张建东、王伟广

联系电话:83713945、83718927;

原招标站 徐华强

联系电话:83550162)

(此件主动公开)